金华市泰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泰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637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泰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西苑社区工贸街7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唐蝶国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金竹路21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泰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唐蝶国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