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3民初2525号
原告:***,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兴杨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