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3民初7317号 原告:***,男,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34680476645,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74314980XJ,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兴杨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连云港畅安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