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229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汇丰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盈硕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2290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汇丰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盈硕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汇丰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盈硕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汇丰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盈硕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759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甬帆
书记员 吴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