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韩林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11民初164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东乡县河滩镇。 被告: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