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736号
原告:***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57918664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平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11720275088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支付原告39500元,双方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