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民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文君街道金贵街3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4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1月21日分别收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预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