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24民初1221号
原告:才某,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藏族。
原告:项某,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土族。
被告:四川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才某、项某与被告四川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才某、项某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某、项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某、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才某、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