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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22民初8594号 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82.21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82.21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