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470号
申请人: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泷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