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282号
申请人: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46号东方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001号平江新城现代服务大厦4楼D2室。
法定代表人:**敢。
申请人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