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60号
申请人:陕西德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51号鑫苑中心133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29号高新时代广场第1幢2单元24层224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德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户名: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4)银行存款人民币284289.0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德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德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户名:陕西天际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4)银行存款人民币284289.0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