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

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执36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住所地海安县南莫镇工业园区。 投资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海安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6曰出生,住海安县。 关于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1、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给付江苏星光波纹管有 限公司代偿款130万元。2、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给付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代偿款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曰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35%计算损失;以代偿款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曰按年利率4.35%计算损失;以代偿款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9曰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35%计算损失〉。如果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对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的上述义务中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追偿。4、***对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16656元,减半收取8328元,由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连带承担。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8328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人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网络轮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未查询到被××人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人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现已停业,所欠债务较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人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纳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人海安县京苏粮油加工厂、***、**所欠债务较多,名下未查询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良骍 代理审判员  燕 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