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6546号
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南莫镇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32062179908629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新能氢能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西首冯北路老102省道交叉口东800米南院102室,信用代码91370305MA3W9LLJ7A。
负责人***。
被告:中新能氢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金岭五村西首,信用代码91370305MA3RETBK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能氢能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中新能氢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新能氢能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中新能氢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星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靳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