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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临海市某开标室进行临海市某工程(监理)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公司各自的投标文件均由凌某某一人编制上传的行为,已构成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204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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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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