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杰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1844号
原告: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杰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杰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