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381民初8591号
原告:浙江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瑞安市万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兼经理。
被告:温州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6年6月12日,原告浙江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