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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27民初4740号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191.85元及利息527.18元(以14191.85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暂计到2024年5月28日为527.18元),以上共计14719.03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乐清市经济开发区18-03-15-1地块一标段外墙涂料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第1项请求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191.8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2月1日签订《温州苍南天玺项目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名为苍南天玺项目楼梯及屋面提升工程项目。案涉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案涉工程整体于2021年1月30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完成竣工备案。2021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工程款结算,被告支付了工程款458865元,剩余应支付的质保金为14191.85元。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温州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温州苍南天玺项目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结算协议、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信息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另查明:一、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总价3%为质保金,自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2年后返还。二、双方对涉案工程结算的总价为473056.85元。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公司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履行其施工义务,被告亦应履行其付款义务。双方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质保金计算金额有误,应为14191.70元,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涉案工程依附于主体房屋建设工程而存在,无法单独进行折价或拍卖,故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及法律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州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14191.70元; 二、驳回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温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