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27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749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0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6933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00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监理费尾款人民币233056.4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受理费4643.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共计人民币268377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扣除执行费3763元后该款已划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粤03民终200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763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00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