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9民初255号
原告:胡金华,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被告:中铁建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金华诉被告中铁建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胡金华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88.5元,由原告胡金华负担。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武 杰
书 记 员 陈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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