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2710号
原告:三门峡裕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南山上阳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565131737U。
法定代表人:张松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军,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涛,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九都路交汇处中迈红东方广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4H1N58。
法定代表人:林金涛。
原告三门峡裕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三门峡裕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门峡裕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