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1339号
原告:洛阳鑫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阳钢材城北环路117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莉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九都路交汇处中迈红东方广场商务楼8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林金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鑫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洛阳鑫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鑫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鑫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原告洛阳鑫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