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革,汝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于九都路交汇处中迈红东方广场商务楼8层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4H1N58。
法定代表人:*金涛。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德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