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抚州东临新区分公司、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02民初8965号之一
原告:江西**,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七里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39××××。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太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5MA39TEXXXX。
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东任某,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3482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了原告江西**诉被告福建省**抚州东临新区分公司、福建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于2023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福建省**抚州东临新区分公司、福建省**名下价值439089.8元银行账户等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7886元减半收取3943元、财产保全费2715元,均由原告江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