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1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福晟﹒钱隆学府毅达新城******。

法定代表人:赵巧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振,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徽,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雷晓琴

审判员  杨 以

审判员  田始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