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1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福晟﹒钱隆学府毅达新城******。
法定代表人:赵巧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振,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徽,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雷晓琴
审判员 杨 以
审判员 田始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