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4314号之一
原告:福建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2号铂金瀚2幢2梯1113室。
法定代表人:余燕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灼,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珍,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59-8。
法定代表人:赵巧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福建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潭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潭头镇潭头村政府路1号。
负责人:王惠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安市潭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安市潭头镇人民政府先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6元,减半收取计6723元,由福建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胜
人民陪审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林婧雯
书 记 员  张夏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