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3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之妻),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长子),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次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下坂村梨仔坪九龙国际商贸中心5幢108-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348274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立案。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将原告变更为***、***、***。原告谢**、***、***于2020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先行庭外协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