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3民初1418号
原告:***,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下坂村梨仔坪九龙国际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348274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各被告经庭外协商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计18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