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6行审103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一案,要求执行其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顺税二社征字〔2024〕5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事项为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478056.12元及滞纳金。2025年3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清缴本案其申请执行的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提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