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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40437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86031.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57206.2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债权转让人珠海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平度新东方住宅项目货量区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总价款为744799.04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且约定图纸已出完;合同第7.2条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的,则每天按未付金额的2‰向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须承担合同金额的20%违约金。被告曾审批应付原告涉案金额设计费,且债权转让人珠海某有限公司已向被告开具涉案金额设计费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后债权转让人珠海某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且已通知被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某住宅项目货量区”设计工作,合同金额为41232.6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且图纸已出完。合同第7.2条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的,则每天按未付金额的2‰向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须承担合同金额的20%违约金。合同第14.2条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逾期违约金按照设计费的20%计算。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珠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签订《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编号:某),约定被告委托某丙公司承担某住宅项目货量区工程的装修设计,合同总价款为744799.04元,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且图纸已出完;某丙公司收取设计费时,应同时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某丙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0.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某丙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已完成设计的费用,且被告应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2021年7月22日某丙公司向被告申请该合同项目设计费744799.04元,被告于2021年7月26日内部审核通过,同意支付该笔设计费。 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编号某),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某住宅项目货量区补一工程的装修设计,合同总价款为41232.6元,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且图纸已出完;原告收取设计费时,应同时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0.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某丙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已完成设计的费用,且被告应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2022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该合同项目设计费41232.6元,被告于2022年6月23日内部审核通过,同意支付该笔设计费。 2021年8月26日,某丙公司向被告开具金额为744799.0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41232.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5年5月27日,某丙公司向被告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其与原告于当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丙公司将案涉合同金额744799.04元标的债权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由被告向原告予以支付。原告称该债权转让行为有向被告送达,即便原告没有提交送达的材料,但认为可依据本案诉讼的送达作为债权转让送达依据。 2025年11月26日,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本案诉讼材料。 庭审中原告补充称,案涉两份发票已经向被告送达。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装修设计合同的签订方均是订立合同的适格主体,案涉装修设计合同是各签订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恪守合同。原告及案外人某丙公司通过系统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2021年7月22日就案涉合同项目向被告申请案涉设计费41232.6元、744799.04元,被告审批同意支付。此后,某丙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案涉合同金额744799.04元标的债权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债权转让通知送达被告的事实,则本院采纳原告关于本案诉讼的送达作为债权转让送达依据的主张,认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之日,即2025年11月26日起,某丙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作为款项支付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共计786031.64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违约金,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被告已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2022年6月23日完成案涉相应设计费的全部审批流程,某丙公司及原告亦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2年7月14日依约向被告开具了案涉诉请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则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设计费。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诉请按照合同金额20%计算,但首先该约定是基于原告选择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承担约定,其次,该约定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形,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具体损失,本院将违约金的标准酌情调整为分别以744799.0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以41232.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157206.2元为限,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86031.64元及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744799.0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2.以41232.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上述违约金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157206.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3232.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823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2232.38元,由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迳付,本院不另行收退)。如本案发生公告费,则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