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44280号
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设计费212703.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03.4元(暂计至2025年5月6日,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5年3月5日起,以212703.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足额支付款项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编号为【SY-ZFT19047】,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XX工程的规划、施工图、市政、单体方案的设计工作,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为4,254,073.14元(见原告证据1)。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见原告证据2),被告已经审批同意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价款(见原告证据3),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041,369.49元。2023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结算款212703.65元,被告已完成付款审核流程同意支付(见原告证据4);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被告开具了212703.6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见原告证据5),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结算款。经原告2025年4月再次催告后(见原告证据6),被告仍未支付设计费212703.65元。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2条,被告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为妥善解决本案争议,酌情将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为开具发票之日即2025年3月5日,将计算标准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关于本案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被告双方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争议标的为被告未支付的设计费尾款及违约金,在案涉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故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的部分,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关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原告提供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作联系单、设计工作确认单、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设计服务费结算请款表、设计类(非国林类)付款审批表、电子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且被告作为款项的支付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212703.6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原告存在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从2025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及担保费。无合同依据,且非必要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12703.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12703.65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2.04元,合计6188.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88.14元,由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担6000元。本案因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所产生的原告预交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径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