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1003民初404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808。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文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1369777.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4567.45元(自2018年8月28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3日为604567.45元,剩余违约金自2025年4月4日起以1369777.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济南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济南某公司承接文登碧桂园二期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工作,合同总金额2950134.25元。后因某乙公司济南某公司业务调整,根据某乙公司指示,由某乙公司郑州某公司与某甲公司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济南某公司已完成部分设计工作,因项目本身原因,后续设计工作暂停。2018年8月28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郑州某公司确认上述合同结算金额为1369777.92元。截至起诉之日,某甲公司仍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给某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某甲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某乙公司济南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济南某公司承担文登碧桂园二期工程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建筑面积84289.55平方米,费率为35元/平方米,设计费估算为2950134.25元,合同签订1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提交完全部土建施工图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0%,提交完全部施工图及竣工后10天内按实际结算剩余设计费。
某乙公司提交2018年7月25日某乙公司郑州某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的请款说明复印件,载明原文登二期项目由某乙公司济南某公司设计,后济南某公司搬迁至郑州成立郑州某公司,该项目属于中原分院历史项目。后本项目因为土地问题搁置,后续项目由综合五分院承接并继续设计。本项目于2016年4月8日下达设计任务书开展设计工作,方案、规划于2016年5月30日完成规划重新上报。同步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于同年4月13日接项目联系单要求某乙公司于5月1日提供4#、5#、6#、7#施工图纸,7月1日前提供1#、2#、3#施工图纸,最终于2016年6月21日发出图通启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同时项目于2016年5月11日要求某乙公司进行施工图报审工作。某乙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完成了5#、6#、7#图审回复工作。后图审回复过程中项目因目标地块虾塘等设施无法拆除,导致政府无法净地交付项目搁置,某乙公司该项目工作暂停。某乙公司已完成规划、方案全部工作(规划盖章版文本以提供项目)、施工图图纸已出并报审(部分楼栋已进行图审回复)。根据已完成工作量,规划、方案合同需项目支付100%,总计合同金额590026.85元;施工图设计按照实际完成面积48920.64平方米结算,因施工图图纸已完成故本次结算金额为48920.64平方米*80%*35元/平方米=1369777.92元。某乙公司提交2018年7月29日某乙公司郑州某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交的设计工作确认单复印件,载明某乙公司提交的碧桂园二期项目规划、方案、施工图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等(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筑单体方案、1-7#楼全套施工图)已得到某甲公司认可,该阶段设计任务已完成。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2日签字确认。某乙公司提交就1369777.92元设计费的请款表复印件,某甲公司某乙经理于某、项目总经理任某在请款表中签字确认。某乙公司提交某乙公司通过某甲公司的系统进行设计请款请示的截图,显示时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于2018年9月10日审批同意。虽然某乙公司提交的设计工作确认单及请款说明等均为复印件,但是结合某乙公司通过碧桂园网上系统提交的请款请示,与请款说明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对某乙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某乙公司称请款表中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时间是2018年8月28日,某甲公司逾期付款已超过五年,同时参照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应当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
另,某乙公司主张其为处理本案纠纷支付保全担保费1395元、律师费16200元,应当由某甲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某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某乙公司主张的设计费1369777.92元已经经过某甲公司的审批同意,对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1369777.92元,本院予以支持。某甲某乙公司提交完全部土建施工图后10天内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至合同价款的80%,根据某乙公司提交的设计工作确认及请款说明,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交付了施工图,某甲公司未及时付款,由此给某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但某乙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应当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关于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在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未对该部分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且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亦并非诉讼的必要费用,故对某乙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登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69777.92元,并以1369777.9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款项付至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1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2963元,由被告文登某有限公司负担197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文登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