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茗筑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33394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设计费16879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834.55元(以16879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1月4日暂计至2025年4月9日。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计算至被告足额支付款项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内部自编合同编号为SY-ZFTXXXXX),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青岛浪潮碧桂园云著项目(A3地块)建设工程的规划、施工图、单体方案设计工作,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为3375912.1元。该项目已于2021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计文件并足额开具设计费发票,被告已经审批同意支付全部3375912.1元合同价款。但现被告仅支付3207116.5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欠付设计费168795.6元。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1.2条,被告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为妥善解决本案争议,酌情将主合同的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为原告请款审批通过时间,即2023年1月4日,并将计算标准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关于本案管辖问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被告双方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争议标的为被告未支付的设计费尾款及违约金,在案涉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故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的部分,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青岛浪潮碧桂园云著项目(XX地块)建设工程的规划、施工图、单体方案设计工作,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为3375912.1元,被告应按约付清全部设计费。发包人未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0.2‰的逾期违约金。 原告向被告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职能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合格书。 2023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设计服务费结算请款表》,内容显示申请支付结算款168795.6元,被告项目授权人完成审核,同意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支付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围绕原告举证及陈述内容,认定如下: 原告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的拘束。 根据庭审举证及陈述内容显示,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上述设计合同后,即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结合庭审查明事实,被告相关负责人对原告提交的《设计单位请款函》进行审批,同意原告申报的结算金额,结合已付款金额,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付金额168795.6元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支付设计服务费,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请款审批时间,酌定从2023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 对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担保费,双方合同中并未对该项费用支出的负担进行约定,该损失不属于合同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8795.6元及违约金(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72.6元,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财产保全费1488.15元,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88.15元,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如本案发生公告费,则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