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韩城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44288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城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1238622.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69508.71元(以12386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暂计算至2025年6月1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并主张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规划设计】【1】【2020】1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位于************工程的规划,施工图,市政,单体方案设计及顾问服务,设计合同总金额为6193111元,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在原告设计介入且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设计合同总金额,即1238622.2元。原告已按设计合同约定设计介入,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1238622.2元。 综上,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设计合同的约定,除应支付设计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规划设计】【1】【2020】1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位于************工程的规划、施工图、市政单体方案设计及顾问服务,设计合同总金额为6193111元;被告应在原告设计介入且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设计合同总金额,即1238622.2元;原告须向被告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若被告逾期付款的,则每天按未付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前期设计并交付被告,原告与被告盖章确认《设计服务费请款表》,其中载明付款金额为1238622.2元,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在被告指定的系统内就上述款项提交审批,被告于2020年11月13日完成付款审批。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238622.2元的设计费发票。原告称被告至今仍拖欠设计费1238622.2元未付。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部分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给被告,且按照合同约定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设计费。原告称被告至今仍拖欠设计费1238622.2元未付,原告提交了《设计服务费请款表》及系统请款审批记录证明其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238622.2元。 对于利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须向被告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若被告逾期付款的,则每天按未付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238622.2元的设计费发票,原告要求被告从2021年5月2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城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238622.2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2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837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73.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城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韩城某有限公司负担的23373.18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373.1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