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3087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金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马某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1.劳动仲裁情况:广东某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32229.24元及利息(从2023年7月19日以32229.2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退回社保个人承担金额通知书复印件、邮单复印件、部门人力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023年07月补退明细表复印件、中国农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照片电子版。
2.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来源客观真实,故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退回社保个人承担金额通知书复印件、邮单复印件、部门人力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被告不予确认,被告并未能提交相应聊天记录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已通知被告返还款项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2023年07月补退明细表复印件、中国农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照片电子版,被告不予确认,但该些证据能够互相佐证,故予以采信。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32229.24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曾就其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补缴问题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主张。2023年7月13日,原告深圳分公司账户中被税费扣缴126038.64元。2023年8月11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深圳市社会保险2023年7月补退明细表,载明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单位合计补缴金额为69319.75元、个人合计补缴金额为32229.24元、滞纳金为24489.65元,合计126038.64元。原告认为其中个人补缴金额应由被告承担,故通知被告返还,未果故而申请仲裁,并在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均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就其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补缴问题向主管机构提出了主张,而其个人应予承担的社会保险补缴费用32229.24元已由原告承担,被告依法应予返还,原告该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返还个人社保补缴款32229.24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