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4执813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21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82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对外投资、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81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尚有180011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21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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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