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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胡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4民初2003号 原告:向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温宿县。 被告:胡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头屯河区。 原告向某与被告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某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对被告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