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2民初55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新疆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科技产业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