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0248号之二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法景,经理。
被告:**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明水铁道北路122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8元,财产保全费4978元,由原告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