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294号
申请人: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法景,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会宝路与育才路交汇处向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