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弘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隆源企业项目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新疆弘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8民初310号
原告:尼勒克县隆源企业项目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永建,新疆新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新疆弘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饶杰,公司总经理。
原告尼勒克县隆源企业项目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弘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尼勒克县隆源企业项目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尼勒克县隆源企业项目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尼勒克县隆源企业项目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原告尼勒克县隆源企业项目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