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7874号 申请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果园中道旭日里*号楼底商。 经营者:***,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与被告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15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