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果园中道旭日里*号楼底商。
经营者:***,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