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787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果园中道旭日里*号楼底商。
经营者:***,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与被告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津0113民初7874号民事裁定,已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该案已审结,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北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