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85民催17号
申请人: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290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安市,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6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为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6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票据号码为30103375/20429827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舒人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盛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