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2民初8106号之二
原告:日照顺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路与丹阳路交汇处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DQ46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610822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顺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顺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顺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顺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日照顺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