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某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5民初21976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某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黎某、某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50元,减半收取为260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60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