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20336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本案于2024年11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