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一五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637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18-20层0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7321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粤0305民初1958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51023.09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7×××10账号人民币751023.09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77×××10账号人民币751023.0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