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194号
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18-20层0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E。
法定代表人:罗瑞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智达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B座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J。
法定代表人:杨滔,该公司董事。
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达经纬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孙虹审判员叶艳审判员刘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雪 娇